山东省人民政府令
2019年04月22日 点击:[]
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 |
(二)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,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 |
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; (三)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,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 动时间; |
(四)怀孕不满 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,在劳动时间内 |
(五)怀孕 个月以上的,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 |
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,可以与用人单位 协商. |
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|
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 天、给予男方护理假 天. |
女职工怀孕未满 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 |
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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