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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应急管
理、卫生、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在女职工劳动
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侵害女职工合法权
益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
分.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,是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
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.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
年 月 日起施行.
年
2019 3 1 1991 8
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«山东省实施 ‹女职工劳动保护
规定›办法»(省政府令第22号)同时废止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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