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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
范围规定,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
围的岗位、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,并落实
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.
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:
(一)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以性别
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;
(二)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;
(三)因女职工结婚、怀孕、生育、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、
福利待遇,限制其晋级、晋职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,单方面解除
劳动合同、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;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.
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
护:
(一)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;
(二)长久站立、行走劳动的,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;
(三)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,申请休息的,
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.
第十条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,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
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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