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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
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,维护女职
工合法权益,根据 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» «女职工劳动保护
特别规定»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.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
团体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
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,适用本办法.
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
的领导,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;
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,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突
出的企业给予扶持.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应急管理、
卫生、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
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,按照各自职责对用
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.
第五条 工会、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
工作进行监督,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.
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,采取
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,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、职
业卫生、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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