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法规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政策法规 >> 正文
 

山东省人民政府令

2019年04月22日  点击:[]

的性骚扰.

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,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

,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;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

院提起民事诉讼的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.

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,应当依法保护女

职工的个人隐私.

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 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

;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,将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.

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,

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,向女职工发放必要

的卫生用品.

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,侵害女职工合法权

益的,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

申请调解仲裁.

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

集体合同,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,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

部门反映情况,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;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

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,经协商无法解决的,其工

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.

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,侵害女职工合法权

益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

.

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[5] [6] 下一页

上一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
下一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

关闭

 
 

主任电话:0532-83780093 办公室:行政楼123房间 邮 箱:qdghzss@163.com 女教职工群:344285525

版权所有:青岛大学妇女委员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