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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人民政府令

2019年04月22日  点击:[]

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

:

()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;

()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,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

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;

()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,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

动时间;

()怀孕不满 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,在劳动时间内

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;

()怀孕 个月以上的,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

班劳动,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 小时.

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,可以与用人单位

协商.

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

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

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

婴儿,增加产假15.

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

给予男方护理假 .

60

女职工怀孕未满 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

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.

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

育保险待遇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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